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6民初33561号
申请人: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1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军,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
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为3164728.75元。申请人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北京天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3164728.75元。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北京天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3164728.7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 洁
书 记 员 王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