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5民初32号
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磊,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博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剑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博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博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94元,由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兆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