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容辰庄园(东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1号楼22层04室。
法定代表人:段海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威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方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冀07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海威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15.53万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运功
审判员  李 海
审判员  冯记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