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2182号
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112号历东商务大厦1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宾,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军、魏玉磊,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山泉路1627号。
法定代表人:程立,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75元,减半收取计65588元,由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延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学涵
书 记 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