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335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1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军,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磊,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鸿鑫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011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335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案外人北京天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      3 164 728.75元。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1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案外人北京天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3 164 728.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辉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郝 洁
书  记  员   王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