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9896号
原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5幢中国石油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山口加油站,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207国道山口村段路东侧。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山口加油站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