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6民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新济路中马头村口路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2020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一审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撤回一审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的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过户手续”; 二、准许***撤回一审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撤回上诉; 四、准许上诉人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销售分公司各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