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2188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58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万增,男,汉族,1953年1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能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8号。
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宋万增、河南华能科技发展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8月8日本院(2011)金执字第1134号执行裁定书依据(2010)金民二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书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院内办公科研楼西半部分建筑物(现产权证号:13××54,现编门牌号为政七街13号院附2号)的房产所有权过户至宋万增名下。
2014年12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行)监【2014】41010000296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2018年6月21日,本院(2018)豫0105民初991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了原告宋万增的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5日,权利人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1、请求撤销宋万增申请执行期间贵院作出的(2011)金执字第1134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作出新的裁定要求郑州市房管局注销并收回被执行人宋万增因贵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金执字第1134号执行裁定而取得的产权证号为13××54【丘(地)号0784305525,登记编号:2013078559)】房屋所有权证书,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院内办公科研楼西半部分建筑物的产权登记在宋万增名下并由其占有、使用、收益(现产权证号:13××54,现编门牌号为××院附2号),该过户依据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已被执行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诉争的房产过户给宋万增的执行依据被撤销,故该过户也应当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金执字第1134号执行裁定书;
二、解除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院内办公科研楼西半部分建筑物(现编门牌号为政七街13号院附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3××54)查封;
三、撤销位于郑州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院内办公科研楼西半部分建筑物(现编门牌号为政七街13号院附2号)(产权证号:13××54)对宋万增的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