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2188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58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能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8号。 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华能科技发展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8月8日本院(2011)金执字第1134号执行裁定书依据(2010)金民二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书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院内办公科研楼西半部分建筑物(现产权证号:13××54,现编门牌号为政七街13号院附2号)的房产所有权过户至***名下。 2014年12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郑检民(行)监【2014】41010000296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抗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2018年6月21日,本院(2018)豫0105民初991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5日,权利人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1、请求撤销***申请执行期间贵院作出的(2011)金执字第1134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作出新的裁定要求郑州市房管局注销并收回被执行人***因贵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金执字第1134号执行裁定而取得的产权证号为13××54【丘(地)号0784305525,登记编号:2013078559)】房屋所有权证书,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院内办公科研楼西半部分建筑物的产权登记在***名下并由其占有、使用、收益(现产权证号:13××54,现编门牌号为××院附2号),该过户依据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已被执行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诉争的房产过户给***的执行依据被撤销,故该过户也应当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金执字第1134号执行裁定书; 二、解除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院内办公科研楼西半部分建筑物(现编门牌号为政七街13号院附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3××54)查封; 三、撤销位于郑州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院内办公科研楼西半部分建筑物(现编门牌号为政七街13号院附2号)(产权证号:13××54)对***的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