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4240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新年,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585W。
原告***诉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