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桓烨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桓烨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女,192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桓烨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滁州沃得利养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章广镇胡集村,组织机构代码6808472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桓烨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滁州沃得利养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桓烨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滁州沃得利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