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0858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新联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加上鉴定费7400元,合计748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