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471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社区政府休闲广场东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659436N。
法定代表人:姚春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志,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7日,被告与原告就位于芜湖市贺记清包工程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按照清单报价表结算工程款,经核算工程总价款为800000元。双方约定工程款采用分三期支付的形式,原告将案涉工程的墙体、屋面施工结束,内粉完成30%时,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待约定的案涉工程全部施工结束时,被告再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余款300000元待案涉工程验收后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按时按约完成被告发包的贺记清包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仅向原告文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160000元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借故推诱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暂计170000元,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而涉案工程芜湖市贺记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即厂房工程地点在芜湖市鸠江区。本案应由工程地点所在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接受劳务的工程均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本案应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 韵
书 记 员  沈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