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184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祥达建筑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官陡街道南阳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N9E607F。
经营者:杨中平,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社区政府休闲广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659436N。
法定代表人:姚长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志,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祥达建筑配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本院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或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进行线下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相关情况或通过生命树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应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财产1元。对于未实际控制财产是否查封及对于被执行人银行小金额存款是否扣划本院已征求申请人意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施德雨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程智
书记员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