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03执异2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