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81民初191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济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济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告: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永济市交通运输局、运城市康达交通建
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