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1民初20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强,永济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济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聂学政,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骁刚。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永济市交通运输局、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尉继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范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