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3062号
原告:**1。
被告: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2,汉族。
被告: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第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令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1担。
审判长 李宝琴
审判员 张红霞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