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某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1民初2160号
原告:山西**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孙吉镇南赵村。
法定代表人:畅中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铺安街金城大厦A、B公寓楼第2幢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马骁岗,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675元;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垫付的孙某某人身损害医药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1日,被告在临猗县孙吉镇南赵村施工,未取得原告同意强行将原告的广告牌从根处锯断、推倒后丢弃。原告员工孙某某发现后,与被告施工人员协商解决时发生纠纷,造成孙某某身体抽搐送医治疗。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退给原告山西**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宝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