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终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济市卿头镇曾家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济市卿头镇曾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博学,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金城大厦A、B公寓楼第2幢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肖淑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永济市卿头镇曾家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曾家营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济市人民法院(2018)晋088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一、事实方面:1、王迎强与康达公司在案涉工程方面是何关系,是否存在借用资质与曾家营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涉及到合同效力的认定、责任承担等。2、上诉人曾家营村委会上诉称案涉巷道硬化中其中有两条巷道并非王迎强的工程队实际施工,多条巷道硬化面积中的决算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很大误差,有的巷道确定不了实际位置等,因此,本案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硬化巷道的实际面积。
二、程序方面:王迎强在一审时未提供其为康达公司员工的相关证明,其作为康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明显不当。综上,重审时,应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案情,并根据举证责任规则,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2018)晋088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济市卿头镇曾家营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林学武
审判员 梅智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