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81民初284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安徽宜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牌镇宜塘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854124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兴尔旺大市场南园8号楼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6083814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宜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杨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