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宜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宜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宜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宜塘街52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4124-9。

法定代表人:王益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0086-0。

法定代表人:何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安徽宜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宜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执协15号函件对涉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执行案件实行集中执行的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艇

审判员 王 炜

审判员 周文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赵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