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04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上游街**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