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04执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上游街****40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9.67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