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3民初2917号
原告:蚌埠市荣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592247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1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汉族。
被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蚌埠市荣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荣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荣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蚌埠市荣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