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7民初185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桥镇庄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