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楣橼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江苏新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葛彩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22民初1000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41063481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楣橼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博山寺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GPW3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F38817744B。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71142952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新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1857159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01001116400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居民。 原告***与被告江西楣橼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江苏新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8元人民币,减半收取计2,644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予缴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