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新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862号
原告:***,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智慧谷B3楼801、803、804、807-1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盐化工新区实联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林伯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邵爱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