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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217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女,200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兼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苏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26号7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