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邦承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647号 申请人: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乙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928652.02元。2022年11月21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28652.0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