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2945号之一
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青山路龙馨嘉苑2单元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9KTQJ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池峰路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7404799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