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3财保3548号
申请人:山东志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第E区1号楼102(E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5MA3D72Y71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山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3067959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志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志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会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志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