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406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3067959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38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45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45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