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4680号
原告:欧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欧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于2025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