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赣0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德兴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德兴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6月24日向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南昌仲裁委作出的(2024)洪仲案裁字第1350号裁决书中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46.7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