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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3647号 原告***与被告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