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3647号
原告***与被告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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