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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某某;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河洲路398号3栋千亿建筑产业园海力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马头镇同仁村更级屯7队9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住所地平果市马头镇教育路龙江花园三期15幢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市人民法院(2024)桂1082民初5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平果市人民法院(2024)桂1082民初57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未见上诉人盖章,代为签字的个人也未见授权材料,故起诉款项与上诉人无关;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不能以案涉项目地确定管辖法院;没有平果分公司盖章的直接证据材料,平果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上诉人具有法人资格,其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县,应移送案件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运输目的地位于平果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该院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该院起诉,且该院最先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