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高安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2024)洪仲案调字第0227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863.74元及利息
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