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陵水美裕珍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8民初585号之一 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陵水美裕珍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中山路集贸市场0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陵水美裕珍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2024年3月11日,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40.62元,减半收取计7270.31元,保全5000元,由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