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1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洪某案调字第075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360.7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