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工人医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81执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南山路城南安置区4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079098935F。
法定代表人覃秀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工人医院,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281729784102D。
法定代表人谢荣宝,院长。
委托代理人覃元超,该医院副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28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工人医院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给申请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332.29元及利息(利息以1320332.29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8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8896.31元,执行费156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债务405000元,本院另案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5692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下债务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1281执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栗
审判员  石 晓
审判员  覃远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