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7102民初8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工人,住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卜家店。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计2,60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