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广门门业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3001号 原告:广州广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登塘工业园街5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卜家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广门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广门门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广门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