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21452号之一
原告: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济开发区腾飞路162#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748元,共计773元,由原告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