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恒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22民初4262号之二 原告:河南恒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李店镇青台园区原青台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河南恒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恒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恒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原告已预交1179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原告河南恒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