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刘某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仁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81民初2121号 原告:刘某,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仁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仁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