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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鹏飞绝热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2民初1239号
原告:浙江鹏飞绝热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北大岩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鹏飞绝热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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