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8550号
原告:南京千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千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千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