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2226号
原告:南京某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经营者:丁某,女,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锦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负责人:吴某。
被告: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某销售中心与被告王某某、锦某分公司、锦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南京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销售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元,由南京某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