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162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