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162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赵雪